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權利人將其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在先申請的非標商標,轉讓給他人所有。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若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事項,或者需要注銷原注冊商標,應當提出變更或者注銷申請。在以色列,商標轉讓需要經(jīng)過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以色列商標局提交商標轉讓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受讓人的名稱、地址;
(二)被轉讓商標的名稱、類別;
(三)轉讓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代理關系;
(五)轉讓協(xié)議副本;
(六)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如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等)。申請人可以委托在以色列有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轉讓申請,也可以自行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轉讓申請。
二、審查
1.審查機關:以色列知識產權局(IPA),由財政部和內政部聯(lián)合設立,成立于1993年,隸屬于財政部,是以色列最主要的國家行政機關之一。IPA負責處理以色列商標注冊申請、審查、異議及爭議等工作。
2.審查程序: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轉讓人應向 IPA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IPA對轉讓人提供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于轉讓申請, IPA有權對其進行“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
3.審查標準:
(1)商標的名稱和標志的性質;
(2)商標的法律狀態(tài);
(3)轉讓后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是否與原商標相同或類似。
三、公告
如果受讓人已經(jīng)取得了商標注冊,就應當根據(jù)《以色列商標法》第679條和第684條的規(guī)定,在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發(fā)布注冊商標轉讓公告,該公告內容包括:
1、商標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轉讓的商標信息。
公告期為自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期滿無異議的,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就會被核準。
四、核準轉讓
商標轉讓需經(jīng)以色列專利局核準,但不是所有的商標轉讓都要經(jīng)過專利局的核準。在某些情況下,商標局認為某一商標轉讓不符合《商標法》中關于注冊商標轉讓的規(guī)定,商標局將會發(fā)出警告信,要求轉讓人立即停止該商標的轉讓活動。
五、變更手續(xù)的辦理
商標轉讓的變更手續(xù)通常由受讓人辦理,也可由轉讓人代辦。辦理變更手續(xù)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書,寫明轉讓雙方的名稱、地址;
2.原《商標注冊證》原件;
3.受讓人身份證明文件(個人申請?zhí)峁┥矸葑C復印件,企業(yè)申請?zhí)峁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權書(個人委托公證處公證,企業(yè)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供授權書及公證書);
5.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
6.申請人為企業(yè)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yè)注銷證明文件(包括清算組負責人和成員名單、清算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來源:Snow說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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