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發(fā)布關于減少一次性塑料產品消耗指令 EU 2019/904 即將生效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發(fā)布了關于減少某些對環(huán)境影響的塑料制品的指令(EU)2019/904。除非有其他說明,從2021年7月3日開始,各成員國需制定相應的法規(guī)符合該指令。該指令的重點見下:
減少一次性塑料產品的消耗
與2022年相比,到2026年,在成員國領土范圍內,各成員國對于附件A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消費量實現可衡量的數量減少,例如:一次性飲料杯及其蓋子,以及一次性的食品容器。
禁用的塑料制品
成員國應禁止將以下產品投放市場:
1. 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產品。
2. 本指令附件B列出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a)棉簽(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EEC有源植入式醫(yī)療器械或醫(yī)療器械指令93/42 / EEC的范圍棉簽)
b)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c)盤子
d)吸管(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EEC屬于有源植入式醫(yī)療器械或醫(yī)療器械除指令93/42 / EEC范圍內的吸管)
e)飲料攪拌器
f)粘在氣球上并支撐氣球的氣球棒,不包括用于工業(yè)或其他專業(yè)用途的以及非消費者用的氣球,但包括這些用途的棒子
g)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即帶有或不帶蓋子的容器如盒子,用于盛裝以下食品
i. 即時消費或外賣,
ii. 通常從包裝容器中取出食用,
iii. 不需要任何進一步加工的情況下就可食用,例如烹飪,煮沸或加熱,包括用于快餐或其他速食的食物容器,除了飲料容器,盤子和包裝袋以及裝食物的包裝物。
h)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飲料容器
i)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飲料杯
一次性塑料飲料容器的產品要求
1. 對于容量不超過3L,帶有塑料蓋子的一次性的塑料飲料容器,從2024年7月3日開始,只有在產品的預訂使用階段蓋子仍附著在容器上的才能投放市場。
備注:
i) 帶塑料密封的金屬蓋或蓋子不應作為由塑料制成。
ii) 特殊醫(yī)療用途的液體食品的飲料容器應予以豁免。
2. 應制定統一標準,以符合第1點所述的要求。密閉飲料容器(包括碳酸飲料)應滿足一定的強度,可靠性和安全性。
3. 容量不超過3升,以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為主要成分的一次性飲料容器,應由一定比例的可再生塑料制造而成:
一次性飲料瓶中可再生塑料的最小比例
從2025年開始25 %
從2030年開始30 %
標簽要求
1. 以下一次性塑料制品需滿足此標簽要求:
a) 衛(wèi)生巾(墊)和衛(wèi)生棉條和衛(wèi)生棉條涂抹器
b) 濕巾,即預濕的個人護理和家用擦拭巾
c) 具有過濾嘴的煙制品,與煙草產品一起銷售的過濾嘴
d) 飲料杯
2. 上述產品應在其包裝或產品本身上應貼有明顯,清晰易讀且不易磨損的標簽,并告知消費者以下:
a) 根據廢物劃分等級,為該產品避免產品或廢物處理方式的適當廢物管理方案
b) 產品中存在塑料,以及由此產生的亂拋垃圾或其他不適當的廢物處理對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
3. 歐盟委員會會制定協調標識規(guī)范。
成員國的其他提議的義務
1. 根據廢棄物指令2008/98 / EC第8條和第8a條,成員國應對本指令附件E部分所列的所有一次性塑料產品(如食品容器,塑料袋,濕巾,氣球),制定擴展的生產者責任計劃。
2. 成員國應采取必要措施,收集容量不超過3升的含頂蓋和蓋子一次性飲料瓶廢物,按以下回收:
回收率截至2025年77 % (按市場上所有的瓶子的總重)截至2029年90 % (按市場上所有的瓶子的總重)
一次性塑膠產品的指引:
到2020年7月3日,歐盟委員會將會發(fā)布指引,包括適用于該指令一次性塑膠產品示例。
注意:
2 “塑料”是指在法規(guī)(EC)No1907/2006第3(5)范圍內的聚合物組成的材料,可添加添加劑或其他物質,并可作為成品的主要結構部件,但未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
2 “一次性塑料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產品,這些產品構思、設計或投放市場的目的,不是在其使用壽命期間通過多次運輸或循環(huán)給生產者再次補充或重復使用以達到最初的目的。
2 “可氧化降解塑料”是指含一些添加劑的塑料材料,這些添加劑可通過氧化使塑料材料碎裂成微碎片或使塑膠能化學分解。
減少一次性塑料產品的消耗
與2022年相比,到2026年,在成員國領土范圍內,各成員國對于附件A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消費量實現可衡量的數量減少,例如:一次性飲料杯及其蓋子,以及一次性的食品容器。
禁用的塑料制品
成員國應禁止將以下產品投放市場:
1. 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產品。
2. 本指令附件B列出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a)棉簽(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EEC有源植入式醫(yī)療器械或醫(yī)療器械指令93/42 / EEC的范圍棉簽)
b)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c)盤子
d)吸管(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EEC屬于有源植入式醫(yī)療器械或醫(yī)療器械除指令93/42 / EEC范圍內的吸管)
e)飲料攪拌器
f)粘在氣球上并支撐氣球的氣球棒,不包括用于工業(yè)或其他專業(yè)用途的以及非消費者用的氣球,但包括這些用途的棒子
g)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即帶有或不帶蓋子的容器如盒子,用于盛裝以下食品
i. 即時消費或外賣,
ii. 通常從包裝容器中取出食用,
iii. 不需要任何進一步加工的情況下就可食用,例如烹飪,煮沸或加熱,包括用于快餐或其他速食的食物容器,除了飲料容器,盤子和包裝袋以及裝食物的包裝物。
h)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飲料容器
i)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飲料杯
一次性塑料飲料容器的產品要求
1. 對于容量不超過3L,帶有塑料蓋子的一次性的塑料飲料容器,從2024年7月3日開始,只有在產品的預訂使用階段蓋子仍附著在容器上的才能投放市場。
備注:
i) 帶塑料密封的金屬蓋或蓋子不應作為由塑料制成。
ii) 特殊醫(yī)療用途的液體食品的飲料容器應予以豁免。
2. 應制定統一標準,以符合第1點所述的要求。密閉飲料容器(包括碳酸飲料)應滿足一定的強度,可靠性和安全性。
3. 容量不超過3升,以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為主要成分的一次性飲料容器,應由一定比例的可再生塑料制造而成:
一次性飲料瓶中可再生塑料的最小比例
從2025年開始25 %
從2030年開始30 %
標簽要求
1. 以下一次性塑料制品需滿足此標簽要求:
a) 衛(wèi)生巾(墊)和衛(wèi)生棉條和衛(wèi)生棉條涂抹器
b) 濕巾,即預濕的個人護理和家用擦拭巾
c) 具有過濾嘴的煙制品,與煙草產品一起銷售的過濾嘴
d) 飲料杯
2. 上述產品應在其包裝或產品本身上應貼有明顯,清晰易讀且不易磨損的標簽,并告知消費者以下:
a) 根據廢物劃分等級,為該產品避免產品或廢物處理方式的適當廢物管理方案
b) 產品中存在塑料,以及由此產生的亂拋垃圾或其他不適當的廢物處理對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
3. 歐盟委員會會制定協調標識規(guī)范。
成員國的其他提議的義務
1. 根據廢棄物指令2008/98 / EC第8條和第8a條,成員國應對本指令附件E部分所列的所有一次性塑料產品(如食品容器,塑料袋,濕巾,氣球),制定擴展的生產者責任計劃。
2. 成員國應采取必要措施,收集容量不超過3升的含頂蓋和蓋子一次性飲料瓶廢物,按以下回收:
回收率截至2025年77 % (按市場上所有的瓶子的總重)截至2029年90 % (按市場上所有的瓶子的總重)
一次性塑膠產品的指引:
到2020年7月3日,歐盟委員會將會發(fā)布指引,包括適用于該指令一次性塑膠產品示例。
注意:
2 “塑料”是指在法規(guī)(EC)No1907/2006第3(5)范圍內的聚合物組成的材料,可添加添加劑或其他物質,并可作為成品的主要結構部件,但未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
2 “一次性塑料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產品,這些產品構思、設計或投放市場的目的,不是在其使用壽命期間通過多次運輸或循環(huán)給生產者再次補充或重復使用以達到最初的目的。
2 “可氧化降解塑料”是指含一些添加劑的塑料材料,這些添加劑可通過氧化使塑料材料碎裂成微碎片或使塑膠能化學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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