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將很快允許將標語注冊為商標
自2024年11月27日起,巴西專利商標局(BPTO)將允許將標語(亦稱為“廣告用語”)注冊為商標,這標志著公司在尋求更全面保護其廣告表達時的一個顯著變化。
根據(jù)BPTO的說法,禁止注冊廣告用語是巴西商標申請被拒的第三大原因。因此,這一改變預計將幫助大量申請人避免潛在的商標注冊駁回。
《工業(yè)產權法》第124條(第VII項)(9,279/96)規(guī)定,“僅作為廣告用途的標志或用語”不可注冊。
目前,BPTO的《商標指南》也明確指出,基于禁止將標語注冊為商標的規(guī)定,凡是僅作為廣告用語使用的標志,其商標申請將被拒絕注冊。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核實該用語是否包含以下內容:
推薦所指定產品或服務的陳述;
用于突出所指定產品或服務相較于競爭者的形容詞或用語;
用于吸引消費者或用戶注意力的短語或用語。
如果發(fā)現(xiàn)以上任何一種元素,則表明申請的用語僅具有廣告性質,申請將被拒絕。
根據(jù)新的解釋,BPTO將認為,禁止注冊僅適用于因其僅具有廣告功能而無法被視為商標的標志。
因此,依據(jù)《巴西工業(yè)產權法》第124條(第VII項)駁回申請的情況僅適用于以下情形:
標志具有廣告功能;并且
無法發(fā)揮區(qū)分性功能。
標志若具備以下特征,將被認為具有廣告功能:
推薦其所指定的產品或服務;
旨在宣傳其所指定產品或服務的品質;
旨在傳達公司的使命、價值觀、理念或概念;
旨在說服對方采取行動;或旨在突出其所指定的產品或服務相較于競爭者的優(yōu)點。
標志若具備以下特征,將被視為不具區(qū)分性,僅作為廣告用途:
在市場細分中已變得通用;或缺乏最低程度的原創(chuàng)性,僅對所指定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或其提供條件進行描述、比較、促銷或贊美。
在實踐中,根據(jù)法律確立的新禁令標準,即使在沒有附加商標的情況下,只要標語和廣告用語具有原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其注冊將變得更加容易。
此更新有利于尋求更強大且高效的保護措施的申請人,以防止侵權行為,并旨在避免可能在市場中引起混淆或誤導性關聯(lián)的用語使用。
希望保護標語的申請人現(xiàn)在即可提交商標申請,因為新的解釋將在實質審查時生效。對于已收到駁回決定并考慮上訴的申請人,以及正在等待上訴裁定的申請人,他們的案件在審查時都將受益于新的解釋。而已經(jīng)被駁回的申請人可以重新提交申請,以利用這一修訂后的理解。
此外,由于巴西遵循“先申請”原則,及時提交申請對于確保優(yōu)先權具有戰(zhàn)略意義。
在此之前,申請人通常選擇的替代方法是尋求版權法下的保護或依賴于對不正當競爭的打擊。然而,這為廣告用語的創(chuàng)作者和所有者帶來了一系列挑戰(zhàn)。
版權保護可能較為復雜,因為法律并未強制要求注冊,且其性質為聲明性。例如,廣告用語需在確定是否侵權之前,從創(chuàng)造力和原創(chuàng)性角度進行分析。
此外,不正當競爭的認定需要滿足特定要素:必須存在當前的欺詐性競爭行為,并且競爭者需在相同或相似的業(yè)務領域以及同一地理區(qū)域內運營。
而寄生性行為則特別難以識別,因為它們的特點是不具有侵略性,且表現(xiàn)較為隱蔽。證明行為人的過失是認定此類行為的關鍵。
根據(jù)BPTO的說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2004年針對商標注冊實踐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71個參與國中,只有四個國家不允許將標語注冊為商標:巴西、韓國、中國和日本。而后兩者已在2023年改變了這一立場。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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